网络与通信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作者:张强 日期:2021-10-10 浏览次数:35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训室工作规程》《四川省高等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训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训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训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训室工作环境是各教研室(中心)、实训室(研究所)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书记、院长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实训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训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训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  教研室要定期组织开展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训室全院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训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教研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安全员、实训中心主任、实训室管理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训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训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训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训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书记、院长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训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训室安全分管领导、实训中心主任安全员等人员,建立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训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实训室管理员是每间实训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实训室(研究所)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训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实训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和落实实训室准入制度。各学院(中心)需根据本学科和室(所)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训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训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训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训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训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训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训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教研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训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训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 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教研室必须规范实训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训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训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第十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训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训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十四  实训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训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训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训室堆放杂物。

  (三)实训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教研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训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训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训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十五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训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训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十六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训室安全检查。各教研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训室安全检查,各实训室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实训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训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训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训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七  教研室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实训室安全领导小组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训室进行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训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十八  实训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十九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训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